| (一)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交原件核对)
1、《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外经贸厅、广州市外经贸局或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或《“三来一补”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复印件)
6、驾驶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
7、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二)办事流程
受理→录入→复核→制证→发证→归档→固封号牌
(三)办事程序
1、受理岗核对经办人的委托证明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证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单位的提交商业登记证),查验所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开具《受理回执》交经办人;不符合规定的,办理退办手续;
2、根据受理内容,受理岗将港澳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移交登记复核岗;
3、复核岗对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对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移交牌证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办理退办手续;
4、牌证管理岗制作《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等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移交牌证发放岗;建立港澳入出内地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并移送档案管理岗;
5、牌证发放岗凭《受理回执》,按规定收齐费用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等有关批准文件;
6、档案管理岗审核全部资料,归档;不符合规定的,退业务领导岗;
7、深圳、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固封通知书》,确认车辆后固封号牌,在计算机上录入发牌记录。
(四)办事期限
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