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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 [2007-01-30] |
[作者: 杭州交通信息网] |
[来源: 杭州交通信息网] |
[ eche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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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车管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大型载客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和涉及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地点:古墩路699号市车管所检验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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