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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险特约条款
[2007-02-01] [作者: ] [来源: 太保网] [ eche168 ]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除特约条款另有约定外,基本险、附加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特约条款。

目录

1、 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2、 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3、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4、 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5、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6、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7、 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8、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款、B款
9、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10、 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11、 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个免赔额,投保人依其所选定的免赔额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保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在适用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前,应首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

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0元。
保险人对保险机动车的救援以保险机动车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时,保险人按市场价格另行收取费用。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1、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的,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或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两者以低者为准)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2、保险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3、在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累计补偿的天数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日补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核定座位数在10座以下(不含10座)的客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因此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可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
1、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本项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2、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本项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正常行驶、自行移动,必须由救援车拖曳、牵引方可移动。
本条款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已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市、县。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临时交通费用"是发生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的费用,则不能同时要求保险人赔偿临时住宿费;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计划内的费用(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则该费用不属于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临时交通费与临时住宿费两项费用累计赔偿总额合计不得超过2000元。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初次上牌后2年以内(含2年)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客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时,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特约本条款时可选择下列一款,当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预计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投保人选择的款别中约定的比例时,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A: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70%;
B: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60%。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残余部分的折价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保险人赔偿之后,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的保险费。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投保人特约了本条款后,可按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后,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即增加的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核定座位数在10座以下(不含10座)的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人员死亡或一级伤残,且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保险人对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进行赔偿时,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赔偿限额。
本特约条款增加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的标准评定。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保险合同载明的各项基本险保险责任均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基本险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2、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全套原车钥匙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B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不含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保险合同载明的各项基本险(不含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责任均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基本险(不含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2、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2、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的免赔金额;
5、基本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被保险人可委托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委托协议另行签订),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司法机关判定被保险人涉案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5、被保险人未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未经保险人同意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为止,对此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且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省内"时方可特约本条款。特约了本条款后,在以下节假日期间,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可自动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无需申请批改:
1、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其前后各二十天;
2、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及其前后各十天;
3、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及其前后各十天;
4、元旦(1月1日)及其前后各十天。
除以上四款列明的时段之外,当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发生保险事故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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